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4]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体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体育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中、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中评审一级教练和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体育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二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体育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同时能承担对初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二)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能够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三)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二、评审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参加规定的进修、学习。同时能承担对中、初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辅导基层训练工作。
(二)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能够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三)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比赛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录取名次。
2、全国青年比赛冠军或全国城市运动会前3名。
3、运动健将3人。
4、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8名,其中三大球进入全国联赛乙级队前8名以上水平。
(二)省级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7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向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单项2名,集体项目5名(不对口输送按个人项目计)运动员,同时须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直接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有1人(集体项目2人)获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或2人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获前6名、少年比赛前3名,集体项目获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3、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
(三)各市(州)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
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向市(州)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运动员5名,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2名运动员,同时须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
1、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7年内,获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3、集体项目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
(四)各级业余体校教练员
所培训运动员6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并向市、州体校输送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4人,或向省体校输送2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1人,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7年内,获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输送后5年内有2人获全国青年比赛前6名或少年比赛前3名。
2、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有1人次在省运会上获冠军或有2人次在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冠军。
3、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5年内,有2人获一级运动员或1人获健将称号。
二、评审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8名。
2、亚运会前3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2人次冠军。
3、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
4、集体项目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3名,其中三大球全国联赛进入甲级队水平或全运会进入决赛。
(二)省级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
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20%达优秀,并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9人(集体项目12人),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7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亚洲锦标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人冠军;集体项目3人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3名,其中三大球全国联赛进入甲级队水平或全运会进入决赛。
2、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青年锦标赛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4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至4名选入国家队并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三)各市(州)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
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10%达优秀,并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9人(集体项目12人),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7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亚洲锦标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人冠军;集体项目3人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3名,其中三大球全国联赛进入甲级队水平或全运会进入决赛。
2、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青年锦标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年内有4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至4名选入国家队并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四)各级业余体校教练员
所培训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80%达及格标准,其中10%达良好标准,并向各市(州)优秀运动队、各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直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9人(集体项目12人),并输送后有4人入选省优秀运动队,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9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亚洲锦标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人冠军;集体项目3人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前3名,其中三大球全国联赛进入甲级队水平或全运会进入决赛。
2、直接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获全国青年锦标赛2人冠军;集体项目3人以上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培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1名选入国家队并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第六条 论文、著作成果条件
一、评审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二、评审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省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以上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高水平论文;或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评审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在优秀运动队服役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3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员工作1年以上,取得体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者可破格确定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二、评审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一级教练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具备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正常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奥运会前8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前6名。
(二)培养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冠军。
(三)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冠军。
(四)集体项目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三大球进入全国前8名。
(五)各类体校培养1年以上输送后7年内运动员取得上述(一)―(四)条成绩之一者(集体项目2人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任职条件中的业绩(运动成绩与输送)系指任教练员工作以来的累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参照亚洲锦标赛成绩认定。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二、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可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件申报,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三、确定集体项目教练员业绩时,凡所培训的运动员输送两年后取得成绩时,应适当降低名次。
四、确定女子足球、女子举重等新开展项目教练员职务时,对其运动成绩的要求,应视比赛的规模和水平,由专家做出认定。
五、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和非主管教练的职务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原则上降低职务的一个等级。
六、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可按照本任职条件确定教练员职务,对其业绩要求,参照对非主管教练的原则审定。
七、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业绩的基本标准之一。在审定教练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件的有关规定。
八、向国家队(不包括青少年队)输送运动员系指同一名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满1年。
九、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范围系指省、市(州)体育运动学校、省、市(州)所属优秀运动队、八一队(只限双记分项目)、国家队,此外均不计算输送人数和成绩。
十、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